-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04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4月0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4月5日生效日期1989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朝政府间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委员会”)。
第二条
合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发展,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监督两国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方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
三、共同探讨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第三条
一、合作委员会由中方组和朝方组组成,各组设主席一人和秘书一人。
二、合作委员会双方主席相互通报本组的组成情况及其变动。
三、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专家列席合作委员会会议。
四、合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双方秘书办理。
第四条
一、合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期和议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二、例会由举行例会的所在国一方的合作委员会主席主持。
三、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四、合作委员会的正式语言为中文和朝文。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