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 制定机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7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对一九八九年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出口货物清单”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一九八九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清单”办理。

上述货物清单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经双方有关机构同意,在本议定书货物清单以外可以商定货物的补充供应。

第二条

为履行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货物清单的货物供应,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应尽可能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三个月内签订合同。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以及有关款项的支付,应按两国政府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办理。

一九八九年贸易清算帐户差额超过本议定书规定的货物交换金额的百分之三,即3,270万(大写:叁千贰百柒拾万)清算瑞士法郎时,其超过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计算,利息在年底一次计算,并转入下年贸易清算帐户。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