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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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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11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22日生效日期1988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持久和长期的基础上扩大和增进两国经济和贸易合作关系的愿望,确信持久和有效的合作对于两国利益的必要性,并巩固在加强相互合作中的利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成立一个两国政府间的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将研究办法以促进经济和贸易合作,确保其各项决议及本协定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委员会会晤的级别将由缔约双方决定。

第四条

委员会可以决定其规则和程序。委员会在开会期间可以设立工作小组,处理向委员会提出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应缔约一方的要求,委员会将轮流在北京和吉隆坡会晤。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并在期满后可每次自动顺延一年,除非缔约一方在本协定终止日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第七条

缔约一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全部或部分修改本协定。任何修改,经缔约双方同意后,将在双方指定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缔约一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全部或部分修改本协定。任何修改,经缔约双方同意后,将在双方指定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吉隆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英文、中文和马来西亚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一致,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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