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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航天科学研究和应用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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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航天科学研究和应用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阿根廷
  • 发布日期:1988年05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5月1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航天科学研究和应用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航天科学研究和应用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6日生效日期1988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在航天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领域的合作,根据缔约双方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按照两国的法律和规章,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目的,开展航天科技领域的交流、合作和贸易。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合作的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有关财务等事项,由双方为执行本协定而分别指定的有关机构负责商定、落实和协调,并为此签订具体协议和合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所确定的合作项目内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四条

中方指定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公司和中国长城工业公司,阿方指定国防部空军参谋部(系统总局),为各自执行本协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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