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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二日在恩德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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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二日在恩德培签订)
  • 制定机构: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7年06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6月1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二日在恩德培签订)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2日生效日期1987年6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增强两国间,特别在卫生领域中的友谊和合作,达成如下协调:

第一条

1.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干达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同意派遣一支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

2.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将由下列人员组成:

1)九名医生;

2)一名翻译;

3)一名司机;

4)一名厨师。

共计十二名人员。

第二条

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二年,自抵达乌干达之日算起。

第三条

医疗队的职责包括协助乌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工作(验尸除外),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四条

医疗队在金贾医院工作。

第五条

乌干达政府的义务如下:

1.根据乌干达的现行法令规定,向医疗队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所提供的药品器械将由医疗队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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