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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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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瑞士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08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8月1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继续和扩展两国现存的友好关系的愿望;

考虑到两国对和平利用核能所赋予的重要性;

确认两国对扩大和加强双边合作以及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范围内合作的意愿;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都是机构的成员国;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有核武器国家,瑞士是无核武器国家,是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订立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并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六日同机构缔结了为实施和该条约有关的安全保障协定;

强调双方在核能领域内的合作仅用于和平目的的承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按照两国各自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规章,并遵守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承诺,发展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第一条,双方应促进:

缔结双方主管实体之间的专门协议;

议定涉及核能项目的、有关核能领域研究与开发及工业合作以及提供情报、材料、核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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