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瑞士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1987年03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3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1987年3月18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愿意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希望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创造有利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在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领土内依照其接受投资时的有效法律而获准进行投资的所有财产,主要是:
(一)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所有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用益权和类似权利;
(二)公司股份、股票和其它形式的参股;
(三)债权和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版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特许权,包括勘探、开采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投资财产的形式的变更不影响其投资性质。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具有缔约任何一方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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