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瑞士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1987年03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3月1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1986年11月12日签署,1987年3月18日生效)
值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之际,签署该协定的缔约双方全权代表另同意下列规定:
一、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投资者”一词,不适用于瑞士(中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瑞士)法律在中国(瑞士)领土内设立的经济实体或法人。但是,瑞士(中国)投资者在中国(瑞士)领土内依照中国(瑞士)法律设立的经济实体或法人中的投资,以及与实施和经营该投资有关的活动均受本协定保护。
关于住所设在第三国并由瑞士(中国)投资者控制的经济实体或法人进行的投资,如果该投资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瑞士联邦)同该第三国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已经收到对征收的补偿,则不得依本协定第七条行使该项权利。
二、关于第四条第二款所述的不公正地采取有区别的措施一句,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尽管由于两国间的经济和法律制度不同以及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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