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布隆迪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7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7月1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隆迪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和交流两国的医疗经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隆迪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布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内、外、妇、儿、针灸、******、放射、化验、手术室护士长、译员、厨师、司机各一人)赴布隆迪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布隆迪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布方供应。中方每年赠送价值八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中方提供的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布琼布拉港。布方负责及时办理器械和药品的报关、免税提取及至穆拉姆维亚医院的运输,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布方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生活物资的税款。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北京至布琼布拉的旅费,在布隆迪期间的工资、办公、出差、医疗及交通等项费用;布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布琼布拉至北京的旅费,在布期间的生活费、住房(包括每人一间卧室、水、电、家具,其中包括床、床垫,炉灶、冰箱和热水器)。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分三等:
队长、正副主任医师: 每人每月四万布法郎
主治医师、医师、译员:每人每月三万五千布法郎
其他人员: 每人每月三万布法郎
上述生活费由布方按月拨给中国医疗队。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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