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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医学生物学合作计划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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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医学生物学合作计划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3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医学生物学合作计划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巩固和加强两国与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卫生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领域内培训和研究工作的发展,双方将继续在医学生物学领域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卫生部,丹麦王国政府指定丹麦国际发展署,对合作计划的实施安排如下:

一、丹麦王国政府负责对合作活动进行全面规划,并为计划的实施提供指导和建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为实施计划而由丹麦王国政府招聘或代表丹麦王国政府招聘的人员在华期间的食宿,并为这些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包括配备执行计划所需的中方工作人员及维修设备。

三、双方成立一个八人以内的联合协调委员会,全面监督计划的执行。该委员会由中方的四名代表和丹方的四名代表组成。委员会在必要时在中国或丹麦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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