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 制定机构:挪威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4年08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2月25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1日)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为“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七四年八月二日签订的海运协定第八条规定的执行。

二、当对空运联合体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适用本协定时,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中的挪威航空公司拥有股份相应部分的利润。

三、挪威居民在空运联合体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经营的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上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挪威征税。

四、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给予该缔约国的重返回国国民的任何特别税收优惠,也必须给予非该缔约国国民的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

五、虽有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适用于本国居民公司的非分配利润的税率,对该常设机构征税。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挪威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吴学谦 斯文·斯特雷

(签字) (签字)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