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在普拉亚签订)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2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2月2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在普拉亚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和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妇产科医生二名、外科医生及化验师各一名、以及译员、厨师等)六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自抵达佛得角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博士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佛方提供。中方根据中国医生的使用习惯提供适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普拉亚港口,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运至普拉亚港后,由佛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取手续,并从港口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佛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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