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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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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丹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1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1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经济、贸易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领域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领域扩大合作的可能性,提出和审议有关合作问题的建议;

三、协商并签订必要的协议。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会议将在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喀土穆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团由各自政府指派。

会议召开前,由缔约双方指定的人员商定会议议程、草拟有关文件,共同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四条

双方政府各自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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