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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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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61年07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月30日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相互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现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协定所附的一九八五年第一号货物表和第二号货物表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号货物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往波兰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第二号货物表为波兰人民共和国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表。

双方都应保证完成在上述两表内所列的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表,在双方同意下,可以变更或扩充,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项货物交换有关的一切业务,都应根据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并根据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日的议定书在一九八五年继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协定签字日起两个月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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