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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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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澳大利亚政府
  • 发布日期:1944年12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9月0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9月7日生效日期1984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称为“缔约方”),承认遵循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对它们已生效的修改和对缔约双方均有效的附件或修改;

希望便利中国人民和澳大利亚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

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间的定期航班,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澳大利亚方面指航空部秘书长,或双方均指授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履行的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二)“空运企业”,指提供或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三)“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经指定和获准的缔约一方的空运企业;

(四)“航班”,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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