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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投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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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投资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芬兰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1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1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投资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9月4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认识到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约一方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创造良好条件和保护这种投资的必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投资”,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依照该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用于投资的各种财产,尤其是:

(一)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该公司财产中的利益;

(三)金钱的所有权或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的权利;

(四)版权、工业产权(如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名;

(五)特许权,包括勘探、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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