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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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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3月1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5月30日生效日期1985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希望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为此目的,为中国的投资者在法国和法国的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内:

一、“投资”,系指依据在其领土和海域内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用于投资的各种财产。尤其是: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种物权,如抵押权、用益权、担保及类似的权利;

(二)股票和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公司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参股,包括少数参股;

(三)债券,债权以及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给付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如发明专利、许可证、注册商标等),专有技术,工艺流程,商名和商誉;

(五)依据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尤其是种植、勘探、开采和开发自然资源,包括在缔约各方海域内的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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