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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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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3年08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3年08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8月9日生效日期1983年8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和发展两国植物检疫工作的友好合作而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的传播和消除其为害,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各自在本国领土上对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情况进行有系统的调查,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和肃清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的为害。

第二条

本协定规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名单如下:

1.玉米干腐病 diplodia zeae (schw.)lev.2.玉米细菌性枯萎病 erwinia stewartii (e.f.smith)dye

3.水稻茎线虫病 anguillulina angusta

goodey

4.大麦腥黑穗病 tilletia pancicii b.et r.5.烟草霜霉病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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