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在班珠尔签订)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3年06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3年06月0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在班珠尔签订)
(签订日期1983年6月8日生效日期198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冈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司机)赴冈比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冈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班桑医院,并对卡兰塔巴、法拉菲尼和考乌卫生中心分别派出医疗小组进行一般医疗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冈方供应。但冈方财政有困难,中方同意供应部分药品和器械,所需费用,经冈方确认后,由中方开出帐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冈比亚中央银行在中冈两国政府一九七五年二月二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贷款中结算。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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