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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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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8年11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9日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科学研究及技术发展的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每一方存在的可能和兴趣,为两国之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合作创造便利条件并加以促进。

二、经过共同协商,缔约双方或由其指定的各个专业机构或从事共同研究项目的机构可签订专门协议,以规定合作的内容和范围、参加单位、经费和其他问题,包括利用研究所获得的知识和成果。

三、在执行本协定时,凡未另行达成协议的个别情况,费用由各方自理。

第二条

缔约双方按照一致商定的方式,特别是以下列方式促进互利的合作:

一、交换科技情报和资料;

二、互派专业代表团、科学家、其他研究人员和与项目有关的进修生;

三、组织共同的科学讨论会;

四、执行共同的研究项目,包括共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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