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五日在尼亚美签订)
- 制定机构: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5年09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5年09月0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五日在尼亚美签订)
(签订日期1975年9月5日生效日期1975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一支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尼日尔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尼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传授技术。
第三条
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
第四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同尼日尔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尼方供应。如尼方供应某些特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困难时,可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至尼方指定的港口,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六条
医疗队赴尼日尔及回国所需的旅费,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伙食费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在尼日尔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家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尼方负担。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