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瑞典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3年12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3年12月1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9日生效日期1973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瑞典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去斯德哥尔摩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瑞典政府的邀请,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于一九七四年五月十二日至七月十六日在斯德哥尔摩瑞典国家东方博物馆展出。
第二条
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瑞典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瑞典国家东方博物馆董事会。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双方上述机构另行商订。
第三条
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
瑞典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安全。在展品进入瑞典境内后,瑞方将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国政府的代表将在维也纳把展品点交给瑞典政府的代表,点交手续由双方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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