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一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60年06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一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1971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第四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供应,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相互供应的货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现行的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出口商品各自使用本国货币为计算单位。
中国人民币和蒙古图格里克一九七一年可按100元人民币=200图格里克或100图格里克=50元人民币的比价相互折算。
如果上述比价有变化,双方应及时就已确定的用人民币和图格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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