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利用和管理中朝界河的互助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64年05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64年05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利用和管理中朝界河的互助合作协定
(1964年5月5日签订于平壤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迅速地解决在共同利用和管理中朝界河方面产生的问题,以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和促进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组成中朝界河共同利用委员会。
中朝界河共同利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两国政府各委任首席代表一名和代表四名组成。
第二条
委员会讨论解决在利用和管理中朝界河方面产生的如下问题:
一、委员会讨论解决为利用和管理中朝界河而组成的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各专业机构)未能达成协议的问题。
二、委员会在必要时可直接讨论解决同个别或几个专业机构工作有关的问题。
三、委员会讨论解决不属于各专业机构业务范围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委员会必要时在双方商定的地点随时举行会议。
一方提出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另一方须应对方的建议,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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