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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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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1960年05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60年05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注*:1960年1月28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60年5月14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了促进中缅边界问题的全面解决,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的友好关系,同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缔结本协定,并且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立即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并且责成该委员会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商谈解决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有关中缅边界的各项具体问题,进行勘察边界和树立界桩的工作,起草中缅边界条约。联合委员会定期地在中缅两国的首都或者中缅两国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中缅边界的现存问题按照下列的规定解决:

一、自尖高山起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全部未定界,除片马、古浪、岗房地区以外,遵照传统的习惯线定界,也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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