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于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
- 制定机构:贝宁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7月2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于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贝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贝方”),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贝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详见附件)赴贝宁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
纳迪丹古地区医院
洛科萨的莫诺省医疗中心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贝宁工作期限自其抵达贝宁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贝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交流医疗技术经验。
第五条
在中国医疗队所在的洛科萨的莫诺省医疗中心,医院院长由贝方人员担任。中国医疗队队长作为医疗咨询委员会(医院的技术机构)的成员,可以担任该委员会主席职责。医疗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院长和医疗队队长根据贝方卫生法规、法令共同商量拟定,报贝卫生部批准实施。
第六条
中方承担的义务:
1.中国医疗队员从中国赴贝宁的国际旅费;
2.中国医疗队员在贝宁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
3.为工作在洛科萨和纳迪丹古的医疗队购置交通工具,包括维修费用;
4.每年向贝方无偿提供五十万元人民币(包括运保费及相关的杂项费用)的药械,并负责运至科托努港。该药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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