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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卫生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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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卫生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马耳他卫生部
  •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卫生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卫生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与马耳他卫生部(以下简称马方),为加强中医领域的密切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同意把为马耳他和非马耳他人提供中医培训和医疗服务的地中海地区中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地区性合作项目继续下去。

2、中心将继续寻求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心的支持。

第二条

1、中心的教学和医疗工作,由中方选派四名医学专业水平合格、经验丰富和英语流利的专家担任。

2、中方还负责选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和下述第3款所列以外的1-2名辅助人员。

3、马方负责选派辅助人员,即1名护士、1名接待员和1名清洁工。

第三条

1、中心将根据马耳他的法律为毕业后2-3年,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医师、护士和医辅人员举办中医培训班,以及为已受过针灸培训,并愿意提高其临床经验的针灸师举办短期培训班。

2、合格学员的结业证书,将由中心和中国卫生部认可的、并且是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为传统医学合作中心的南京中医药大学联合签发。短期培训班学员的学习证明,将由中心单独签发。

3、中心也将为其他中医爱好者提供短期培训。

4、中方将在马方的支持下宣传中心,以求学员有定期来源。

5、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中心将与马耳他卫生局签署有关合同,由中心向政府医疗机构提供针灸服务,并可利用其各项设施从事培训工作。6、一旦马耳他大学提出要求时,中心将与马耳他大学合作进行中医方面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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