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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教育部教育交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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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教育部教育交流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古巴共和国教育部
  • 发布日期:2001年04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1年04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教育部教育交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古巴共和国高等教育部、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及促进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同意签署本教育交流协定。

一、指导原则

第一条

双方应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两国间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所开展的任何活动应符合各自国家的适用法律和规定。

第三条

接待方对派出方留学生和学者的申请有最后批准权,但是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保证协定的各项原则得以实施。

二、人员交流

第四条

双方同意每年提供30人/年的政府奖学金名额,其中包括延长学习的奖学金。古巴高教部将会同古巴外交部与中国驻哈瓦那使馆办理申请奖学金手续,并选定奖学金生学习的专业。

第五条

双方同意为本国公民自费到对方国家的大学学习、进修、讲学和从事科研活动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双方同意向对方国家派遣语言教师,教授本国语言、文学、历史和文化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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