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至二○○一年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通讯部
- 发布日期:1992年1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12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至二○○一年执行计划
(1999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通讯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增进两国友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就二○○○至二○○一年执行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七至十天;
二、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三十人组成的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三、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三人组成的美术展览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并举办展览,为期十天;
四、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艺术研究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并进行艺术研究合作,为期十天;
五、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三至五人组成的群众文化代表团或文化计财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六、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五人组成的文物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七、双方在计划期间互派由四至五人组成的电影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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