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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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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林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6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6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1999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为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为这种投资创造有利条件,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接受投资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股份或以其他形式享有的公司利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法律或公共合同授予的权利,法律授予的任何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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