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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主权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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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主权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斐济主权民主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12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主权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主权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并努力减少和逐步取消在货物交换方面的一切障碍。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捐税;

(二)办理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二、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即将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一方由于已成为或即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而给予或即将给予的优惠和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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