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马其顿共和国文化部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马其顿共和国文化部
- 发布日期:1997年06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6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马其顿共和国文化部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1997年6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马其顿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愿意通过发展文化艺术领域的来往,发展中马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根据1995年5月31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鼓励发展各项文化艺术合作,鼓励文化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及鼓励文化工作者和创作者在各方面进行对等交流。
第二条
双方将互换一个20人以内的艺术团或艺术家小组在对方国家访演七至十天。中方将于1998年派出,马方将于1997年派出。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艺术家、艺术团互相参加在两国举行的国际音乐舞台艺术节和其它文化活动。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演出公司和马其顿的有关演出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展览交流中心和马其顿的有关展览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展览,届时有随展人员2名,逗留时间为15至20天。中方将于1998年送展,马方将于1999年送展。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