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外交部
- 发布日期:1997年04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4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为加强和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与互利合作关系;
为共同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合作,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会晤,每年进行一次,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他接待费用。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使领团进行接触,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看法。
第三条
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及其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定期进行接触,并根据需要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四条
一、第一条提及的磋商问题所包括的内容有:
(一)与加深两国间双边合作有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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