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独立国政府关于西萨摩亚独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西萨摩亚独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独立国政府关于西萨摩亚独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独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西萨摩亚独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西萨摩亚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西萨摩亚驻香港总领事馆成员人数(不包括服务人员)以六名为限,其中领事官员不得超过二名。人数的增减双方可另行商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西萨摩亚政府保留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五、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在阿皮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钱其琛 托菲劳·埃蒂·阿莱萨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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