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民用航空技术与民用产品合作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 发布日期:1990年06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6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民用航空技术与民用产品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0年6月14日生效日期1990年6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在民用航空技术和民用产品方面的互利合作,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将在民用飞机、直升飞机、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设备及其它们的部件、附件的生产、科研试验与研制方面,在组织民用航空技术许可证生产、民用航空技术和民用产品的合资企业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双方的企业和机构按本协定第一条中规定的方面开展合作。本协定规定在民用航空技术和民用产品生产方面的合作将在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这些合同将由双方的企业和机构按着本国法律及两国间相应的协议签订。
第三条
按本协定进行的合作将实现支付上的平衡,即按本协定第一条中的规定,中国向苏联提供的产品、技术装备、半成品、材料和服务的总支付数额将与苏联向中国提供相应商品和服务的总支付数额相等。
双方达成协议,在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相互提供的产品、设备、材料和民用产品免除关税。
按本协定规定的范围,每年相互提供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数额将纳入两国间的商品周转总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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