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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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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10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0月12日生效日期1988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地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促进和发展两国之间在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方面的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领土上调查农业和林业作物感染本协定附件中所列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况,并采用必要的措施(包括化学、生物、农业的各种方法)以控制和肃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源地。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通过输出植物和植物产品或其他途径将本协定附件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对方领土。

第三条

缔约一方对输往缔约另一方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须进行认真检查,并由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其不带本协定附件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但不排除进口国有权对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不能提供未感染本协定附件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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