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8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01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1月0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8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
(1988年6月7日签订,1989年1月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波兰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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