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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方便两国公民往来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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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方便两国公民往来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7年06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7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方便两国公民往来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8日生效日期1987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下称缔约国双方)为方便两国公民的往来,促进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决定签订本协定。双方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一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入出或通过缔约国另一方国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国一方享受免办签证待遇的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逗留,如不超过三十天,无须申办逗留手续;否则应按照缔约国另一方有关逗留的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居留登记手续。

缔约国一方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以及根据协议设立的其他常驻代表机构享受免办签证待遇的成员(包括他们的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任职期间内可在其境内逗留。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享受免办签证待遇以外的缔约国一方其他公民,如需入出或通过缔约国另一方国境,须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代替护照的证件办理签证手续。

缔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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