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7年05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9月0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5月6日生效日期1987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按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和加强中国人民和保加利亚人民之间友好联系和合作的愿望,为致力于通过文化和科学合作手段鼓励愿在和平中生活的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对彼此精神和文化价值的认识,决定签订本文化合作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发展两国文化、艺术、科学、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图书出版、旅游等领域的合作。
缔约双方促进上述领域内的两国主管部门和组织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签订直接协议。
第二条
缔约双方支持科学领域的合作,为此目的:
一、互派代表团和科学家交流经验,参加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
二、交换科学研究报告、出版物和其他科学资料;
三、促进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保加利亚科学院之间以及其他科学研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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