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洛美签订)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多哥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4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洛美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多哥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多哥医务人员紧密合作,开展防病治病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或举办短期训练班,交流经验,传授技术,为多哥培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分别设在洛美中心医院附属救济医院和拉马卡腊地区中心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的器械,由中国无偿赠送给多哥,但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一般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多哥提供。
第五条
医疗队赴多哥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医疗队回国的旅费,以及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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