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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教育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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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教育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2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2月2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教育合作议定书


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目前在教育领域内友好和富有成效的合作,本着今后进一步增进和扩大两国紧密合作的真诚愿望,根据两国政府授权,双方决定签订两国政府之间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的教育合作议定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一、按照双方每年商定的人数、专业和条件,中方派遣教师、翻译和技术人员在中技校和职业训练中心任教。

二、由也方聘请的中方人员的工作期限为二至四年。

三、在本议定书执行期间,中方应聘人员享有与一九八五年应聘人员同样的财务、行政待遇。具体规定,双方将通过正式换文确认。

第二条

应也方要求,在本议定书执行期间,中方将自费派出工业技术教育顾问。上述顾问最好具有在也门从事教学工作的经验。也方负担其在也期间的住房及交通费用。具体人数和任期,另行换文商定。

第三条

中方将向也方无偿提供价值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设备,供萨那中等技术学校更新和增添教学仪器、设备之用。该款项包括从中国至也门的运输费及保险费。上述教学仪器、设备的品种、规格及数量等事宜,将由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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