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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波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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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波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06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6月3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波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6月30日生效日期1984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波两国政府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两国间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协定的实施;

(二)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稳步发展;

(三)共同采取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措施。

第三条

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根据需要,缔约各方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办理。

委员会的例会每年轮流在缔约双方的首都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委员会秘书相应提前商定。

每次例会结束时,缔约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第四条

在需要的时候,经双方主席同意,委员会可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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