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中、刚合作混合委员会协定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刚合作混合委员会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02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2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刚合作混合委员会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2月28日生效日期1984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决定建立中、刚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由部长或副部长或其代表以及专家组成。

第三条

混委会的任务是:

——促进和发展两国在共同利益方面的合作;

——监督执行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友好解决双方在执行已签订的合作协定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四条

混委会为完成其工作,可设立必要的小组。

第五条

混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人民共和国举行一次会议。

第六条

混委会组织会议的费用在互惠的基础上解决。

第七条

缔约双方的一方可以书面并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修改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签字) (签字)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