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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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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瑞士、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80年08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0年08月0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8月6日生效日期1980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瑞士广播电视公司,在彼此尊重对方章程的基础上,为发展两个机构之间的合作,决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交换广播、电视新闻和有利于发展文化、科学、技术、经济等方面相互了解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条

双方对有关两国双边关系的重大事件,如正式访问,展览会,文工团的演出,认为可以在各自的节目中进行报道的情况下,要互通消息。

第三条

一方对另一方国家进行广播电视采访时,双方互相给予协助。

第四条

双方将交换古典音乐、民间音乐、轻音乐和音乐节、音乐会,以及其他音乐活动的录音材料。

双方将交换使缔约一方感兴趣的关于两国生活各个方面的短片,所交换的节目应附有法文、德文或英文的文字说明或评论。

第五条

通过交换所得到的影片和电视节目,接受一方有权用自己的费用将其翻译、配音或加字幕,但翻译要符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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