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索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0年09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0年09月1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索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3日生效日期1980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索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索马里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索马里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索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摩加迪沙贝纳迪尔妇产儿医院、哈格萨医院和基斯马尤医院。在贝纳迪尔妇产儿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为两年,即从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一日止;在哈格萨和基斯马尤两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为一年,即从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一日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索马里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和在索马里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其标准按中索双方有关换文的规定确定)、差旅费,在中方提供的贷款项下支付。
中国医疗队员在索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司机、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由索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中国医疗队员在索马里工作期间的有关工作和生活的其他条件,按中索双方有关换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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