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乍得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3年09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8年09月2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9月23日生效日期1978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商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日中、乍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自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的两年内,向乍得政府提供相当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可兑换货币(每年提供五十万元),用于建设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

第二条

应乍得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派遣考察组赴乍得,对建设下列项目的可能性进行考察;经考察,如具备建设条件,双方将另行换文确认由中方承担:

一、年加工稻谷约一万吨的碾米厂一座;

二、打水井二十眼左右;

三、一百至一百五十床位医院一座。

第三条

应乍得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派遣考察组赴乍得对邦戈尔a垦区的再整治进行考察,考察后,将向乍得政府提交考察报告。

第四条

应乍得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向乍得政府提供价值约人民币二十万元(不包括运输和保险费)的兽医器械和药品。器械和药品的品种、数量等由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