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乍得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3年09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8年09月2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9月23日生效日期1978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商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日中、乍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自一九八0年至一九八一年的两年内,向乍得政府提供相当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可兑换货币(每年提供五十万元),用于建设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
第二条
应乍得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派遣考察组赴乍得,对建设下列项目的可能性进行考察;经考察,如具备建设条件,双方将另行换文确认由中方承担:
一、年加工稻谷约一万吨的碾米厂一座;
二、打水井二十眼左右;
三、一百至一百五十床位医院一座。
第三条
应乍得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派遣考察组赴乍得对邦戈尔a垦区的再整治进行考察,考察后,将向乍得政府提交考察报告。
第四条
应乍得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向乍得政府提供价值约人民币二十万元(不包括运输和保险费)的兽医器械和药品。器械和药品的品种、数量等由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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