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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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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3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2年10月1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10月19日生效日期1972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中国政府向刚果政府提供成套项目、技术援助、单项设备和用于换取当地货币支付建设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物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并换文确认。该换文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刚果政府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二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刚果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二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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