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六九年相互供应货物和付款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0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69年01月0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六九年相互供应货物和付款的协定
(1968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促进相互经济关系和贸易的发展,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一九六九年相互供应的货物,按照本协定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协商后,货单可以变更或扩充。
第二条
本协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执行,并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根据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货单签订供应货物的合同。在合同中应该规定供应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
第三条
双方商定本协定所规定交换货物的价格应该以中越两国之间多年来在贸易中已形成的价格为基础,由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货物的货款和同交货有关的从属费用的支付,通过双方国家银行办理。双方国家银行相互开立一九六九年度贸易专用人民币无息无费帐户。
任何一方国家银行在接到关于根据中越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国家银行帐户有无存款,都应该立即付款。支付手续由双方国家银行商定。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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