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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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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
  • 制定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粤高法(2005)134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
粤高法(2005)13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和法[2002]151号通知精神,经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对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

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

1.合同纠纷案件;

2.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房地产纠纷案件;

4.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

5.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二、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为铁路员工的下列民事案件: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2.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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