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
- 发布日期:1998年09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9月2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92年11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中方于1998年第三季度派出4-5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访白,为期4天。
第二条
双方于1998-1999年互换5人的艺术工作者代表团,为期7天。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的博物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其中包括支持白俄罗斯国家艺术博物馆和中国广州美术馆互换展览。展览内容、办展条件及举办时间将由双方按工作程序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图书馆建立直接联系,包括交换书刊、出版物和图书馆事业专业人员。
双方于1998-1999年互换两名图书馆工作者研修,为期15天。
第五条
双方于1999年第二季度在中国举办“白俄罗斯文化日”活动;2000年第二季度在白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日”活动。其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及参加人数由双方另行商定。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